国标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》GB 50180-2018修订发布
作为指导城市居住区规划和设计最主要的国家标准之一,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》GB 50180-2018修订稿于近期发布,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执行。有多个新增或修订的强制性条文值得大家关注。
众所周知,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》GB 50180上一次修订应该是2002年,距离现在足足有16年之久,经历了时间和空间的考验。那么本次修订跟建筑光环境(建筑日照、光污染等)相关的内容有哪些变化呢?
一、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、夜景照明产生的强光等首次以强制制条文(第3.0.2条)要求出现。具体内容如下:
3.O.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、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不得在有滑坡、泥石流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;
2.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,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;
3.存在噪声污染、光污染的地段,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;
4.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,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,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。
条文解释如下:
本条为强制性条文。明确了居住区规划选址必须遵守的安全性原则。
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、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,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。附近交通干线或其他已知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、公共活动场所某些时段产生的噪声、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产生的强光,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、干扰居民正常生活。因此,建筑的规划布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,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居民产生的不利影响。如尽可能将商业、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、遮挡光污染。可采用设置土坡绿化、种植大型乔木等隔离梢施,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住宅建筑的不利影响。
二、作为强条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(第4.0.9条)局部调整,具体内容如下:
4.0.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.0.9的规定,对于特定情况,还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;
2.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,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;
3.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。
表4.0.9